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五)作业人员证书异地复审不便。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实行信息化管理模式以来,凡是在我省考核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信息皆保存于考核发证系统中可以查询。只要符合考规要求就应对其证书予以复审。而目前尽管考核平台实现了全省统一,但各地市特种设备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异地复审,给作业人员流动带来不便。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明确发证分级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发证项目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明确对库和的管理
1.省局负责制定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统一审核确定氧舱等作业人员较少项目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备选库;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库,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操考试要求。推动实操考试逐步向模拟化考试发展。
2.市局负责审核、验收、推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4/27 12:48:4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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